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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际监测值超标,修约值达标情况如何判定问题的回复
来源:生态环境部 | 作者:清全科技 | 发布时间: 2021-07-19 | 56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:


来信:

  2019年01月07日《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》中要求噪声测量结果应修约至个位。如果某厂界执行GB12348-2008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,昼间60dB,夜间50dB,昼间该厂界某点位噪声监测值为60.4dB,背景值为50.0dB,依据HJ706-2014中5.2的规定,不做修正,依据HJ706-2014中8.1的规定,修约后噪声排放值为60dB。此修约后噪声排放值满足GB12348-2008中4.1.1的要求: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(60dB)。此时能否评价为达标? 

回复:
  按照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》(HJ706-2014)的相关要求,将噪声测量值修约到个位数,昼间厂界噪声测量结果为60dB(A),未超过2类声功能区厂界噪声昼间标准限值,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 12348-2008)第4.1.1条“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”的要求,应判定为达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