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,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《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》(HAD401/14-2021)。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核安全导则《γ辐照装置退役》(HAD401/07-2013)同时废止。具体链接:
https://www.mee.gov.cn/xxgk2018/xxgk/xxgk09/202110/t20211018_956921.html